| 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70期 网上缴年费常见问题Q&A |
网上缴年费常见问题Q&A
年费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生命线”。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公众都可以自由实施应用。
为了帮助申请人更高效地完成年费缴纳,避免因操作问题导致期限延误等后果,小编特地整理了网上缴年费的【五大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现在,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如何快速通关吧!
问:新增费用输入申请号时,为何会提示“请输入正确的申请号”?
答:
输入专利申请号时,请输入申请号的13位数字(如申请号最后一位是X,需要输入12位数字和X),无需输入ZL、CN和小数点。
例如,202210001234.5,此申请号的正确输入格式应该为2022100012345。
问:如果超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年费的缴费截止日/缴费期限届满日,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4.2.1年费规定,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系统中显示的年费缴纳截止日/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第一个月滞纳期的最后一天,超过会产生滞纳金。
注意:产生滞纳金后,系统中显示的年费缴纳截止日/缴费期限届满日会变为专利年费滞纳期满对应的时间,即六个月滞纳期的最后日期。
问:产生滞纳金后,可以先缴纳滞纳金,再在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前缴纳年费吗?
答:
年费和滞纳金都应当在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缴足。
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而需要再次补缴的,应依照再次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例如(参见下图),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6月24日至7月21日,滞纳金为60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60元滞纳金,没有同时缴年费。缴费人在7月23日补缴年费和滞纳金时,除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外,滞纳金应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120元,因此缴费人还应补缴的滞纳金为120-60=60元。
问:在主动恢复期,如果应缴费用中只显示年费和年费滞纳金,是否还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答: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6.2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系统中应缴费查询显示的缴费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滞纳期,此时需办理恢复手续,在可选费用里查找10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进行缴纳。
问:已确认有多缴纳的年费,如何补缴当年年费的差额?
答:
新增费用时,在可选费用中勾选对应缴纳年费名称,手动输入差额数字后保存并添加,再继续按照网上缴费流程生成网上缴费订单并支付。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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