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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62期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的修改
发布日期: 2025-10-14 17:36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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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的修改

    在常见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有权利针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那么修改的话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想修改专利文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答: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且应当针对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问: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可以修改吗?

    答: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问: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如何具体修改专利文件呢?

    答:

    在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程序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问: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谁可以提交修改的专利文件呢?

    答:

    1.专利权人委托原代理机构的,由原代理机构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在特殊代理后注明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申请文件。

    2.针对专利权人有原代理机构自行办理业务的,可以由专利权人或代表人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不委托代理机构声明、修改后申请文件。

    3.针对专利权人有原代理机构另行委托新代理机构的,由新代理机构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在特殊代理后注明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申请文件,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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