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62期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的修改 |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的修改
在常见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有权利针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那么修改的话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想修改专利文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答: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且应当针对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问: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可以修改吗?
答: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问: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如何具体修改专利文件呢?
答:
在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程序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问: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过程中,谁可以提交修改的专利文件呢?
答:
1.专利权人委托原代理机构的,由原代理机构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在特殊代理后注明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申请文件。
2.针对专利权人有原代理机构自行办理业务的,可以由专利权人或代表人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不委托代理机构声明、修改后申请文件。
3.针对专利权人有原代理机构另行委托新代理机构的,由新代理机构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在特殊代理后注明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申请文件,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
联系方式:022-65369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