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49期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手续介绍 |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手续介绍
申请专利时,如果申请人符合要求优先权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按期缴足优先权要求费。未提出声明、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费用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那么,优先权能否恢复呢,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问:优先权的恢复手续适用哪些法条?
答:
(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恢复: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恢复: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哪些情况可办理优先权恢复?
答:
(一)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三)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四)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问:在先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而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是否可以恢复?
答:
由于在先申请的主题已被授予专利权而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哪些情况可办理优先权恢复?
答:
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问: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
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应当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并同时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如: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等。
问:优先权的增加或者改正是否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
答: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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