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45期 专利财产保全常见问题解答 |
专利财产保全常见问题解答
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常见法律途径。为帮助相关单位运用好财产保全程序,下面梳理总结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关于专利财产保全的热点问题,一起来了解吧。
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专利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专利财产保全的,需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两名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以及执行公务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写明哪些信息?
答: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写明:
(1)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抬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保全机关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并加盖保全机关公章。
(3)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
注意:
①如果需要保全的专利案件较多,可以另做附表记载,附表上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及骑缝章,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专利申请号另见附表”等提示性语句。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应与裁定书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一致。
③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应处于有效期内。
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专利财产保全期限可以要求多久?
答:专利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为3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不能超过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若财产保全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以专利权有效期的届满日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日。
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并向保全机关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限的起止日期,并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予以公告。
问:对已执行财产保全的能否重复进行保全?
答:
对已执行财产保全的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执行保全后,其他人民法院又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可以轮候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
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所涉的保全专利案件,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
问:财产保全材料应如何递交?
答:
保全机关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司法专邮寄交的方式提交专利财产保全材料。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号楼一层受理大厅。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一处,邮编100088。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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