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28期 近期专利权评价报告常见问题解答 |
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小编整理了近期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常见问题,大家来和我一起了解一下吧!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是什么?
答: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未授权公告(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交请求的除外)、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将被视为未提出。
问:何时可以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答:
1.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2.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提交方式有哪些?
答:
1.线上提交: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或者网页版(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注意:线上提交的提交方式需与专利申请方式保持一致,纸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只能线下提交。
2.线下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按照要求填写并签字盖章,需要证明材料的,同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受理窗口面交,或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问: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2.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印件等。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该如何处理?
答: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问: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周期是多久?是否有加急程序?
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授权公告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目前该业务无加急程序。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会以什么形式发送?
答:
线上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一般会发出电子形式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线下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一般会发出纸件形式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业务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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