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18期 商标财务业务常见问题 |
商标缴费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许多其他商标事宜的重要手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类疑问。为帮助缴费人顺利办理费用缴纳手续,避免因此影响商标权益,小编梳理了商标财务业务的常见问题及解答,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问: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缴纳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问:已缴纳注册申请规费,但商标未受理的,是否会退费?
答:会,费用会根据当时选择的支付方式原通道退回。
问:一标多类的商标办理转让,但缴费通知书中含无效类别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按要求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书面来函申请退款,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上缴款凭据。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收件人:商标局财务处,联系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问:纸质邮寄的缴费通知书发生退信的,如何计算支付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通过邮寄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缴费通知书自退信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另外加7天缴费时间。
问: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的,如何领取票据领取?
答:当事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纸质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后,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并在“银行汇款补充缴费信息申请”功能中补充电子信箱信息的,电子票据通过电子信箱送达当事人;未在“银行汇款补充缴费信息申请”功能中补充电子信箱信息的,采用邮寄挂号信方式将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送达当事人。
问:如何开具票据?
答:目前均开具电子票据,自行下载打印入账。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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