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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政策速递 第3期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介​绍
发布日期: 2025-10-14 16:00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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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介绍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20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章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旨在促进专利许可交易,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是对普通专利实施许可的特殊形式和有益补充,我们一起来了解学习吧。

    细则中新增的专利开放许可内容是什么?

    答: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帮助专利技术供需双方对接。

    如何实行专利开放许可?

    答:专利权人有意愿实行开放许可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交,电子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

    哪些情形专利权人不得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

    答: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专利开放许可能否撤回?

    答: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专利开放许可期间是否享受年费的减缴?

    答: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专利开放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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